海口市支持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工作意見》瓊府辦(〔2018〕37號),加快引導海口自由貿易區(港)總部經濟向高端化、集約化和規模化發展,外部引進與內部培育并重,真正發揮企業總部集聚效應,帶動產業轉型升級,增強海口城市綜合競爭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條本政策所稱總部包括新落戶總部和現有總部。
新落戶總部是指2018 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設立或遷入本市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綜合型(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
現有總部是指2018年 1月1日以前在本市范圍內設立且存續至今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綜合型(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
第三條本政策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設立,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依據《海南省總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頒發認定證書的總部。自《海南省總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出臺后,海南省內總部企業重新變更注冊地在海口市的,不納入本政策扶持對象,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條款
第四條開辦獎勵:
(一)對新落戶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
(二)對新落戶的從事旅游業、現代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綜合型(區域型)總部,承諾自注冊成立之日起1年內形成地方財力貢獻不低于2000萬元,給予一次性 500萬元獎勵。
(三)對新落戶的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等第二產業的綜合型(區域型)總部,承諾自注冊成立之日起1年內形成地方財力貢獻不低于3000萬元,給予一次性 1000萬元獎勵。
(四)對新落戶的從事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第一產業的綜合型(區域型)總部,承諾自注冊成立之日起1年內形成地方財力貢獻不低于1000萬元,給予一次性 300萬元獎勵。
(五)對新落戶的高成長型總部,承諾自注冊成立之日起1年內形成地方財力貢獻不低于800萬元,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
(六)對新落戶的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在本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給予一次性 100萬元獎勵。
第五條在海口市無自有產權辦公用房的,經初次認定的總部企業租用辦公用房的,自認定當年起,根據租賃合同金額給予
對新落戶的總部企業分別按以下情形給予一次性年租金補貼,在5年內,按照年租金金額的前三年 50%、后兩年30%給予補貼,5年內累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在海口市無自有產權辦公用房的,經初次認定的總部企業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購房價5%的補貼,累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分 2年支付,每年支付50%。
享受租用及購買自用辦公用房補貼政策的總部須承諾辦公用房投入使用后10年內不改變房屋用途、不轉讓或轉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改變房屋用途、轉讓或轉租,總部企業已領取的辦公補貼資金應予退還。
第六條經認定的現有總部,按其年地方財力貢獻市級留成部分環比增長額的50%予以獎勵,獎勵期限 5年。
新落戶總部,自認定當年起,按其年地方財力貢獻市級留成部分(不含個人所得稅),前三年給予60%資金支持,后兩年給予40%資金支持。
第七條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綜合型(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的高層管理人員、專業技術骨干和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經認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年工資薪金所得達到50萬以上的,按其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地方財力貢獻市級留成部分前三年50%、后兩年30%給予獎勵。符合條件的人才可在任職滿1年后享受此項獎勵(領取獎勵時,必須仍為該總部的在職員工)。
總部高管人員,是指由投資方委派,在總部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及相當于上述級別的高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骨干是指經具有國家級專業認證在生產和服務領域崗位一線,掌握專門知識和技術的人員。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經認定的高級管理人員,需由國際組織(機構)全球總部委派。
總部企業高管人員享受海口市相關人才服務政策,包括落戶、醫療、子女教育、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保障等。
第八條對形成總部經濟集聚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根據園區內企業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市級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獎勵。
第九條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0 萬元獎勵;對評為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對評為中國民營企業 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
第十條重點引進并對我市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龍頭企業和知名機構,可以申請為總部經濟企業,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一條在市政府服務中心設立總部企業綠色服務窗口,經認定的總部企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憑認定文件可享受全程代辦和優先服務。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建立海口市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聯席會議第一召集人為常務副市長,召集人為分管副市長,成員由海口市相關部門、各區政府、經濟開發區負責人組成,負責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辦”)設在市商務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增設海口市總部經濟發展促進機構,負責擬定總部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統籌推動總部經濟發展;為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代辦扶持政策兌現等“一站式”綠色服務。建立海口市總部企業常態化聯系制度,實行重點服務和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規定涉及的扶持政策,與本市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類同的,企業可按就高原則申請享受,但不重復享受。
第十五條企業在申請獎勵補貼資金過程中,如未達到其承諾對地方財力貢獻的,應全額返還已獲得的獎勵補貼資金。
總部企業[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除外]每年享受本政策的獎補金額,不超過總部企業當年在海口產生的對海南省級和海口地方財力貢獻總額,超過部分可結轉到后續年度予以撥付。
第十六條申請企業應書面承諾自享受海口總部扶持資金之日起,10年內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將在本市存續,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好社會責任。
第十七條企業在申報、執行受支持項目過程中有弄虛作假、不按規定專款專用的,拒絕配合產業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將視情取消或收回扶持資金,5年內不得獲取產業資金扶持,并錄入誠信黑名單,及時向市相關部門及相關區予以通報。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總部企業應于每財務年度結束后第一個月內向聯席辦提交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政策執行期如遇中央、省政策調整,按就高、就新的原則給予扶持。
第二十條本政策中所稱“以上”“不超過”“不低于”均含本數。本政策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口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政策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