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才團隊建設實施辦法(試行)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委員會 2020年4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精神,大力實施“百萬人才進海南”戰略,推進人才團隊建設,推動人才引領發展,助力海南自貿區(港)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團隊,是指由團隊帶頭人、核心成員和其他成員組成,以團隊協作為基礎,有明確目標任務,依托用人單位或平臺項目,進行創新、創意、創業、創造,對海南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積極影響,能夠帶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人才群體。所稱“海南省人才團隊”是指按程序認定的人才團隊,所稱“海南省優秀人才團隊”是指按程序評選為優秀等次的“海南省人才團隊”。人才團隊包括總部企業、科技創新團隊、創業創意團隊等類型。
第二章 建設任務
第三條 人才團隊建設堅持政策支持、市場主導、產業集聚、單位建設、多方參與原則。
第四條 人才團隊建設聚焦海南自貿區(港)三大產業類型、十個重點領域、十二個重點產業、“五網”基礎設施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鄉村振興和民生事業需要,注重引進與培養相結合,重點培育支持具有項目、資金或技術基礎和發展潛力的人才團隊,提升創新、創意、創業、創造能力,助力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充分發揮園區、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在人才團隊引進、培養和使用中的主體作用,通過搭建平臺載體和提供服務保障,集聚培養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企業家、創新創業人才以及技術技能人才。鼓勵省外、境外人才團隊整建制遷入或在海南省建設整建制機構,鼓勵各類人才在海南省組建團隊。
第三章 認定與服務
第六條 針對引進和在建人才團隊,開展“海南省人才團隊”認定工作。認定工作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未通過的可再次申報。
第七條 申報“海南省人才團隊”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帶頭人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領軍人才以上層次,或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較強的行業影響力;成員有5名以上高層次人才。
(二)帶頭人及核心成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每年在瓊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
(三)具有明確的人才團隊建設目標和發展規劃、合理的組織結構和合作基礎。
第八條 申報“海南省人才團隊”認定時,市縣人才團隊向所在市縣人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駐瓊、省屬企事業單位人才團隊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送省級人才主管部門進行認定。
第九條 經認定的人才團隊授予“海南省人才團隊”稱號,并享受以下服務保障待遇:
(一)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或省級科技項目,優先申報科研經費。
(二)可優先推薦申請海南省人才創新創業投資基金(省專業人才培養專項基金)股權投資。
(三)可向有關金融機構推薦申請人才信用貸款。
(四)成員可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清單。
(五)成員落戶、購房、購車、子女入學、配偶就業,參照整建制遷入的總部企業人才享受服務保障待遇。
第四章 評選與激勵
第十條?省級人才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組織省內外專家針對已認定的“海南省人才團隊”開展綜合評審,評選“海南省優秀人才團隊”。未入選的可再次參加綜合評審。
第十一條 “海南省優秀人才團隊”分為世界一流人才團隊、國際先進人才團隊、國內領先人才團隊三個層次,分別給予3000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建設資助經費,其中40%可直接用于團隊成員獎勵和補貼。
第十二條 “海南省優秀人才團隊”須與市縣政府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簽訂以5年為周期的建設目標任務書,周期內省級人才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建設目標任務書開展期中、期滿兩次績效評估。
第十三條 “海南省優秀人才團隊”建設資助經費在簽訂建設目標任務書后撥付40%,第二年撥付30%,通過期中績效評估后撥付30%。通過期滿績效評估且有意愿簽訂下一周期建設目標任務書的,延長一個周期給予同等支持。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加強“海南省人才團隊”建設領導,建立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實行省級人才主管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各市縣人才主管部門建設聯系人制度,發揮各有關部門、各市縣建設推動作用。
第十五條?在“海南省人才團隊”建設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對團隊給予通報批評、撤銷資助、取消稱號等處理,5年內禁止再次申報認定和參加綜合評審。
第十六條 “海南省優秀人才團隊”建設資助經費從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中安排,按《海南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瓊財行〔2015〕1789號)規定核撥,專款專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海南省人才團隊”柔性引進的成員,依據《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實施辦法》(瓊辦發〔2019〕104號)享受相關服務保障待遇。柔性引進人才團隊做出突出貢獻的,可按“一事一議”方式進行支持。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委人才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政策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按照從新從優原則執行。《海南省引進科技創新團隊實施辦法》(瓊府辦〔2015〕110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