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國務院近日批復同意自5月5日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僅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航行、作業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記主體外資股比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截圖) 國務院要求,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海事等部門要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相關船舶登記環節以及航行、作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國內水路運輸秩序,維護國家安全。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為: 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該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于50%。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務船舶和事業法人的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 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的登記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 延伸閱讀 2018年以來,海南省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創新游艇管理制度,創造了多項“海南經驗”,推動海南游艇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為打造海南國際游艇旅游消費中心和建設海南國際旅游消費中心提供新動能。 2022年3月,海南出臺《海南自由貿易港游艇產業促進條例》,結合產業發展實際進行多項制度創新。如放寬游艇登記主體范圍,規定除了中國公民、法人和組織以外,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許可證的境外人員所有的游艇也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申請辦理登記。
來源:海口國際投資促進局綜合央廣網、海財經·證券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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