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20部門關于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法規精神,推進海南商業特許經營改革試點工作,《海南省推進商業特許經營改革試點工作方案》(下稱“《方案》”)已于近日印發。
《方案》提出,對海南省內注冊企業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實施分類管理,通過取消海南企業在省內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下稱“省內特許”)備案,優化跨省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下稱“跨省特許”)備案,加強業務銜接,構建統分結合的創新監管模式,為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打造更加高效便捷的營商環境。
按照《方案》具體要求,由海南省政府或省商務廳發文通知并公告,從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省內特許取消備案審核。省內注冊企業在省內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只需通過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網站披露信息,無須備案審核;修訂跨省特許辦事指南,并在海南政務服務網公示。跨省特許繼續執行商務部委托事權要求,保留備案審核,辦事時限由10個工作日改為3個工作日。
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方案》提出將強化特許人信息披露,同時開展特許經營督查執法。申請省內備案的特許人在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需在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網站上,向社會公眾披露特許人工商登記、“兩店一年”(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經營資源和省內加盟店等信息。對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不符合“兩店一年”條件開展特許經營,不按規定報送特許經營合同情況、披露信息等違規行為,相關職能部門將予以約談,或依法予以處罰、公告。
據悉,商業特許經營行為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被特許人)適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2020年8月,由商務部印發的《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中,首次明確“在海南省內(非跨省)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可不進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在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在商務部網站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此舉由商務部支持和指導,由海南作為試點地區先行先試進行推進。
以下為《方案》全文
海南省推進商業特許經營改革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20部門關于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法規精神,推進海南商業特許經營改革試點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總體要求
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實施《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的批復(國函〔2021〕94號)等政策法規要求,對海南省內注冊企業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實施分類管理,通過取消海南企業在省內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簡稱“省內特許”)備案,優化跨省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簡稱“跨省特許”)備案,加強業務銜接,構建統分結合的創新監管模式,為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打造更加高效便捷的營商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取消省內特許經營備案。省政府或省商務廳發文通知并公告,從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省內特許取消備案審核。要求特許人根據現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要求,填報公眾可查詢信息,并允許其簡化填報內容。
(二)優化跨省特許經營備案。修訂跨省特許辦事指南,并在海南政務服務網公示。明確跨省特許是商務部委托事權,應根據《商務部關于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展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186號)要求,保留備案審核,辦事時限由10個工作日改為3個工作日。
(三)強化特許人信息披露。申請省內備案的特許人在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在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網站上,向社會公眾披露特許人工商登記、“兩店一年”(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經營資源和省內加盟店等信息。
(四)督促特許經營合同報送。省商務廳每年發出特許經營合同報送通知,并在本廳網站進行公告。要求各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督促轄區內省內特許、跨省特許企業,3月31日前通過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其上年度特許經營合同訂立、撤銷、終止、續簽情況;并按要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情況。
(五)開展特許經營督查執法。通過12345熱線、社會舉報、“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掌握全省特許經營情況,加強督查巡查。對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不符合“兩店一年”條件開展特許經營,不按規定報送特許經營合同情況、披露信息等違規行為,將予約談,或依法予以處罰、公告。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監管機制。商請商務部給予政策和信息技術支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商務部門與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的聯系,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形成協調聯動、齊抓共管合力。
(二)抓好工作落實。做好平臺系統調整對接,完善“互聯網+監管”模式,簡化省內特許填報信息,優化跨省特許企業備案,督促企業報送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加強督查執法工作。
(三)加強宣傳培訓。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商業特許經營政策法規,適時開展培訓交流活動,定期通報試點改革進展情況,公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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