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私募投資基金招商指引
前 言
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近年來,私募基金以融資規模大、投資領域廣、資金來源多等特點,日趨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私募基金對稅收的敏感性強,因此,各地稅收政策一直是私募投資基金選擇注冊地的重要考量因素。《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發布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15%、個人所得稅最高15%的“雙15%”優惠政策吸引了私募基金行業的高度關注。
為進一步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政策適用情形、基金注冊流程,并對招商過程中投資機構提出的常見問題提供解答口徑,更好服務招商部門、市縣園區招商工作,省委深改辦(自貿港工委辦)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局、省市場局、省稅務局、人行海口中支、海口市、三亞市制定本指引。
目 錄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設立流程及受理部門、辦理時長、咨詢電話
(二)QFLP基金管理人設立流程及受理部門、辦理時長、咨詢電話
(三)QDLP基金管理人設立流程及受理部門、辦理時長、咨詢電話
2.境外“高端緊缺”人士無法提供社保,可以享受最高15%個稅政策嗎?
3.如果個人在內地、海南兩地都有應稅收入,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2.香港私募基金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免稅政策對海南自貿港基金行業有何影響?
8.在海南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是否有資格在海南買房?
3.在海南設立QFLP基金管理人、QFLP基金,注冊資本繳納方面有什么要求?
4.除不設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外,海南QFLP管理辦法對比全國其他地區有什么特別優勢?
10.在海南設立QFLP基金,有限合伙人(LP)可否是境外自然人或機構?
11.若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是境內自然人,出資時資金由境外賬戶匯入,是否符合QFLP注冊條件?
12.海南QFLP基金是否按照“先分后稅”原則納稅?境外有限合伙人(LP)如何納稅?
13.對QFLP境外有限合伙人(LP)進行公證時,需要提供境外LP的身份證明公證文件嗎?具體包括哪些材料?
4.除不設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外,海南QDLP管理辦法對比全國其他地區有什么特別優勢?
8.在海南設立QDLP基金,有限合伙人(LP)可否是境外自然人或機構?
9.在海南設立QDLP基金,資金出境是否需要去發改委和商務部備案?
海南自由貿易港私募基金招商指引
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私募基金的優勢
(一)稅收成本低
一是個人所得稅低。全島封關運作前,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獲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經營所得,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最高15%政策。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投資者,投資海南自貿港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獲得的分紅及投資出讓收益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最高15%政策。其中,合伙制創業類私募基金應選擇“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而非“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投資者收到的分紅、投資出讓收益等,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最高15%政策。全島封關運作后,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私募股權投資者,其來源于海南自貿港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收入,按照3%、10%、15%三檔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與之相對,國內其他省市個人所得稅率為25%,香港最高個人所得稅率為17%,新加坡最高個人所得稅率為22%,均高于海南15%。
二是企業所得稅低。全島封關運作前,QFLP、QDLP等提供跨境投融資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創業類私募基金可直接享受15%企業所得稅政策。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海南自貿港內符合三大鼓勵類產業目錄的企業股權,也可以通過分紅,間接享受到15%企業所得稅政策。全島封關運作后,海南自貿港內所有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可享受15%企業所得稅政策。與之相對,國內其他省市企業所得稅率為25%,香港企業利得稅稅率為16.5%,新加坡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7%;均高于海南15%。國內部分省市或可通過財政返還,采取“先征后返”等模式將企業實際稅負降到15%,但政策穩定性不如海南自貿港。
(二)設立條件優
海南自貿港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設立條件在全國范圍內最優。比如,海南自貿港QFLP不設聯審機制,以推薦函制度替代,登記注冊簡便高效。QFLP基金經營范圍采取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不在清單內的業務均可開展,同時通過例外方式,為QFLP基金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交易企業債券預留了空間,更利于機構開展組合投資。又如,海南自貿港QDLP試點基金管理人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或等值外幣,相對上海、深圳等地要求的200萬美元較低。QDLP基金可投資境外非上市股權、債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債券、股權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同時未限制單支基金只能投向一類資產,投資范圍更廣,有利于機構開展多元化投資。
(三)登記注冊快
針對國內私募基金在市場部門注冊困難現象,海南通過制度創新理順工作機制,出臺《海南基金企業登記和監管工作暫行辦法》,明確推薦函制度,省市場局根據推薦函為企業辦理注冊。推薦函出具時間最快為1周,整個注冊流程時間最快為2周,效率遠高于國內平均水平。(請有關部門核對時間)
(四)享受自貿港福利保障
在海南自貿港工作、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條件的私募基金從業者,可享受人才落戶、購房購車、配偶就業、子女入學、醫療和住房等自貿港福利保障。
二、如何在海南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設立流程及受理部門、辦理時長、咨詢電話
第一步:獲取推薦函
受理部門:海南省金融局、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同級金融管理單位)
辦理時間:1周左右(請省金融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金融局0898-XXXX(請省金融局提供該咨詢電話)
第二步:基金管理人注冊
受理部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理時間:0.5個工作日左右(請省市場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0898-XXXX(請省市場局提供該咨詢電話)
第三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受理部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辦理時間:視情況而定,登記一般耗時2個月左右
中基協私募查詢熱線 : 400-017-8200
(二)QFLP基金管理人設立流程及受理部門、辦理時長、咨詢電話
第一步:獲取推薦函
受理部門:海南省金融局、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同級金融管理單位)、重點園區
辦理時間:1周左右(請省金融局、園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金融局0898-XXXX
第二步:QFLP基金管理人注冊
受理部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理時間:0.5個工作日左右(請省市場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0898-XXXX
第三步: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受理部門:各商業銀行
辦理時間:一般當天可辦理完成(請外匯局海南分局同銀行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0898-XXXX(請外匯局海南分局提供該咨詢電話)
第四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QFLP管理人登記
受理部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辦理時間:視情況而定,登記一般耗時2個月左右
中基協私募查詢熱線 : 400-017-8200
(三)QDLP基金管理人設立流程及受理部門、辦理時長、咨詢電話
第一步:申請QDLP基金管理人試點資格
受理部門:海南省金融局
辦理時間:2周左右(請省金融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金融局 0898-XXXX
第二步:QDLP基金管理人注冊
受理部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理時間:0.5個工作日左右(請省市場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0898-XXXX
第三步: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受理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辦理時間:一般當天可辦理完成(請外匯局海南分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0898-XXXX(請外匯局海南分局提供咨詢電話)
第四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QDLP管理人登記
受理部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辦理時間:視情況而定,登記一般耗時2個月左右
中基協私募查詢熱線 : 400-017-8200
三、如何在海南設立私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產品設立流程及受理部門、辦理時長、咨詢電話
第一步:獲取推薦函
受理部門:海南省金融局、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同級金融管理單位)
辦理時間:1周左右(請省金融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金融局0898-XXXX
第二步:私募基金產品注冊
受理部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理時間:0.5個工作日左右(請省市場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0898-XXXX
第三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受理部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辦理時間:視情況而定,登記一般耗時2個月左右
中基協私募查詢熱線 : 400-017-8200
(二)QFLP基金設立流程及受理部門、辦理時長、咨詢電話
第一步:獲取推薦函
受理部門:海南省金融局、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同級金融管理單位)、重點園區
辦理時間:1周左右(請省金融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金融局0898-XXXX
第二步:QFLP基金產品注冊
受理部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理時長:0.5個工作日左右(請省市場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0898-XXXX
第三步: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受理部門:各商業銀行
辦理時間:一般當天可辦理完成(請外匯局海南分局同銀行核對辦理時長)
第四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QFLP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受理部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辦理時長:視情況而定,備案一般2周左右
中基協私募查詢熱線 : 400-017-8200
(三)QDLP基金設立流程及受理部門、辦理時長、咨詢電話
第一步:申請設立試點QDLP基金
受理部門:海南省金融局
辦理時間:2周左右(請省金融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金融局 0898-XXXX
第二步:QDLP基金產品注冊
受理部門: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理時長:0.5個工作日左右(請省市場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海南省市場監督局 0898-XXXX
第三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QDLP基金產品備案
受理部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辦理時長:備案一般2周左右
中基協私募查詢熱線 : 400-017-820
第四步: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受理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辦理時間:一般當天可辦理完成(請外匯局海南分局核對辦理時長)
咨詢電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0898-68562943
四、海南私募基金常見問題參考
(一)稅收政策常見問題
1. 哪些個人能享受個人所得稅最高15%政策?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全島封關運作前,享受個人所得稅最高15%政策的前提條件為:1.滿足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有關條件;2.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并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署一年以上的勞動協議并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3.屬于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
具體到私募基金行業,符合上述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伙人、高級管理人才、雇員等從業人員,獲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綜合所得,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最高15%政策。符合上述條件的私募基金投資者,投資海南自貿港合伙制私募基金,獲得的分紅及投資出讓收益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最高15%政策。其中需注意,投資合伙制創業類私募基金的,應選擇“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而非“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個人投資者收到的分紅、投資出讓收益等,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最高15%政策。
全島封關運作后,符合條件的海南自貿港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私募股權投資者,其來源于海南自貿港基金的運營、投資收入,均可按照3%、10%、15%三檔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境外“高端緊缺”人士無法提供社保,可以享受最高15%個稅政策嗎?
——可以。申請時提供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并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即可。
3.如果個人在內地、海南兩地都有應稅收入,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海南和內地的應稅收入分開計算繳稅,只有來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收入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最高15%政策。
4.個人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可以疊加計算納稅嗎?
——個人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不能疊加計算納稅。兩者的年度匯算清繳時間不同。個人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間為次年1月1日-3月31日、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間為次年3月1日-6月30日。
5.哪些企業能享受15%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全島封關運作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到私募基金行業,目前被納入鼓勵類產業目錄清單的有創投投資、跨境投融資雙向開放服務。因此,公司制創投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應納稅收入,以及QFLP基金管理人、QDLP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咨詢費等部分應納稅收入,可以享受15%企業所得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主體需明確創投投資或跨境投融資雙向開放服務為公司的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
全島封關運作后,海南自貿港內所有適用企業所得稅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均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6.如何判斷實質性運營?
——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7.如何辦理減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
——可以通過網上直接辦理。第一步,進入海南省電子稅務局,選擇“【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常規申報】”。第二步,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簡稱“主表”),在第9行按25%稅率填報應納稅所得額。第三步,進入《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在第28行填寫根據主表第9行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8.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各項收入適用什么所得稅率?
合伙制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運行期間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明確各個股東的應納稅所得額后,由股東各自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若管理人僅作為第三方對基金進行管理,則應納稅所得僅有“管理咨詢費”1項;若基金管理人作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對基金進行管理,則應納稅所得除了“管理咨詢費”之外,還包括“股息、紅利等分紅收益”、“投資標的轉讓收入”等。
(1)管理咨詢費:按“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對符合享受海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政策條件的個人,適用稅率為15%。
(2)股息、紅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適用稅率為20%。
(3)投資標的轉讓收入:按“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對符合享受海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政策條件的個人,適用稅率為15%。
9.合伙制私募基金各項收入適用什么所得稅率?
同上,合伙制私募基金運行期間需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明確各個股東的應納稅所得額,由股東各自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主要包括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標的轉讓收入等。
(1)股息、紅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適用稅率為20%。
(2)投資標的轉讓收入:按“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對符合享受海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政策條件的個人,適用稅率為15%。
其中,完成創投企業備案的基金,若采取“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則投資者個人所得適用稅率為20%;若采取“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則投資者符合海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條件,適用稅率為15%。建議創業投資型基金,若其主要個人投資者符合海南自貿港15%個稅優惠相關條件,可以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10.公司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收入適用什么所得稅率?
——與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同理,若管理人僅作為第三方對基金進行管理,則應納稅所得僅有“管理咨詢費”一項;若基金管理人作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對基金進行管理,則應納稅所得除了“管理咨詢費”之外,還包括“股息、紅利等分紅收益”、“投資標的轉讓收益”等。
(1)管理咨詢費:根據有關政策,公司制QFLP管理人、QDLP管理人獲得的管理咨詢費,可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2)股息、紅利收入:免征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稅。
(3)投資標的轉讓收入: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25%。(請省稅務局確認)
11.公司制私募基金的各項收入適用什么所得稅率?
——公司制私募基金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主要包括“股息、紅利等分紅收益”、“投資標的轉讓收益”等。
(1)股息、紅利收入:免征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稅。
(2)投資標的轉讓收入: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25%。(請省稅務局確認)
若基金經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為“創業投資”,則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15%。
12.香港私募基金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免稅政策對海南自貿港基金行業有何影響?
——影響有限。目前在香港等境外地區注冊的基金,只能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等有限的特許通道,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其中,QDLP、QDII等渠道還設有額度限制。若基金想用好中國境內龐大的資金、項目市場,仍需在境內注冊。從這個角度上說,真正與海南形成政策對比效應的,主要還是境內其它省市。目前,海南自貿港政策制度環境相較內地其他地區更加寬松、利好涌現,更有利于私募基金的發展。
(二)注冊登記常見問題
1.在海南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注冊資本金有何要求?
——海南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注冊資本不作要求。請省金融局、省市場局確認。但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繳比例未達到認繳資本的25%等情況,中基協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海南對QFLP基金管理人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對QDLP試點基金管理人的注冊資本金要求為最低5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等價外幣,并在2年內全部繳足。二者在全國范圍內均屬最低。
2.在海南設立私募基金有何要求?
——滿足中基協私募基金備案有關要求即可,無額外要求。
3.在海南設立私募基金對注冊資本金有何要求?
——對一般私募基金、QFLP基金,海南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限制。對QDLP試點基金,海南規定認繳金額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出資方式僅限于貨幣形式。
4.在海南設立私募基金,如何判定實質性運營?
——私募基金在中基協進行備案,持有相應牌照,安排當地運營人員,比如財務人員(負責代理記賬)、運營人員等。
5.在海南設立私募基金,對托管銀行有要求嗎?
——一般而言,托管銀行由私募基金自主選擇。對于QDLP基金,托管銀行須符合以下要求:有外匯指定銀行資格、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總部法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實收資本不少于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有足夠熟悉境內外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具備安全托管資產的條件;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能力;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最近3年內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最近3年無重大違反外匯及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試點相關單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風控合規負責人是否認定為高管?
——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時的章程認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人員、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伙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人員;合伙型企業普通合伙人為法人機構的,則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一并視為高級管理人員。
7.擁有境外執業牌照的基金管理人能否在海南發行私募基金?
——目前境外持牌照機構不可以直接在海南發行產品,必須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基金管理人才可以發行私募基金(包括QDLP、QFLP等)。
8.在海南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是否有資格在海南買房?
——判斷個人是否具有買房資格需參照海南省房地產限購政策有關規定,如擁有海南戶籍、符合人才引進有關條件等。僅通過設立私募基金不可直接獲得購房資格。
(三)在海南設立QFLP基金管理人、QFLP基金常見問題
1.在海南設立QFLP基金管理人的條件?
海南自由貿易港QDLP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設立條件 | ||
注冊資本金 | 金額 | 無要求 |
實繳期限 | 無要求 | |
首次出資比例 | 無要求 | |
貨幣出資比例 | 無要求 | |
高級管理人員 | 人數 | 2名 |
資質 | 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5年 | |
高級管理職務≥2年 | ||
境內股權投資經歷, | ||
近5年無違規記錄和經濟糾紛訴訟,且個人信用良好 | ||
認定范圍 | 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章程約定其他人員 | |
合伙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人員 | ||
普通合伙人為法人機構,則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一并視為高級管理人員 | ||
2.在海南設立QFLP基金的條件?
海南自由貿易港QFLP股權投資基金設立條件 | ||
最低認繳金額 | 無要求 | |
企業命名 | 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 |
標明“股權投資” | ||
項目資金托管人 | 銀行資質 | 銀保監會批準 |
具備資金托管資質 | ||
在海南設有分支機構且為二級分行(含)以上的銀行機構 | ||
券商 | 具備資金托管資質 | |
不得從事業務范圍 | 國家禁止外商投資領域 | |
二級市場股票和企業債交易, | ||
期貨等金融衍生品 | ||
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 ||
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 ||
向非被投企業提供貸款或擔保 | ||
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 ||
3.在海南設立QFLP基金管理人、QFLP基金,注冊資本繳納方面有什么要求?
——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QFLP基金不設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但QFLP基金管理人注冊資本須一年內認繳25%,QFLP基金須一年內認繳100%。
4.除不設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外,海南QFLP管理辦法對比全國其他地區有什么特別優勢?
——一是“免聯審”。不設聯審機制,企業申請設立流程較短,所需提交材料較少,注冊簡便高效;二是“范圍廣”。QFLP基金的經營范圍采取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明確了“七不得”。同時通過采取例外的方式為QFLP基金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和進行企業債券交易的部分投資標的預留了空間。同時,投向上可投資全國范圍內項目,可投范圍最廣;三是“無差別”。對內外資QFLP管理人的要求一致,且明確允許“內資管理外資”和“外資管理內資”的業務模式,靈活性較高,內外資待遇平等;四是“優惠多”,配套支持政策力度更大。從個人所得稅、配套優惠措施和園區落地獎勵等方面明確了優惠政策。
5.設立QFLP基金是否需要推薦函?
——需要推薦函。可由省直相關職能部門(省金融局)、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同級金融管理單位)、重點產業園區管委會出具,憑推薦函到省市場管理局進行登記注冊。
6.設立QFLP基金所需時長?
——若資料齊全, 2周至3周可完成注冊備案并獲得營業執照。
7.在海南發行QFLP基金是否有返投比例規定?
——海南QFLP管理辦法未對基金作返投比例等要求。
8.發行QFLP基金的管理人必須是外商投資企業嗎?
——不是。海南QFLP管理辦法允許“內資管外資”和“外資管內資”業務模式,對QFLP基金管理人是否為外商投資企業不作要求。
9.注冊地不在海南的基金管理人可否在海南設立QFLP基金?
——可以。海南QFLP管理辦法明確允許“內資管外資”和“外資管內資”業務模式。在海南發行QFLP基金的情況包括兩類,一類是在海南注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發行QFLP基金產品;另一類是由在其他地區注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境內地區或境外地區均可,不做限制),到海南發行QFLP基金產品。如果私募基金投資周期比較短,通常多為第二類。
10.在海南設立QFLP基金,有限合伙人(LP)可否是境外自然人或機構?
——可以。
11.若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是境內自然人,出資時資金由境外賬戶匯入,是否符合QFLP注冊條件?
——以上情形無法被認定為“外商”,不符合QFLP政策有關規定。
12.海南QFLP基金是否按照“先分后稅”原則納稅?境外有限合伙人(LP)如何納稅?
——有限合伙制QFLP基金遵從“先分后稅”原則納稅。QFLP基金境外有限合伙人(LP)采取預提所得稅方式納稅,若QFLP基金經備案為創業投資類,可按照10%稅率預提所得稅,其他類則按照25%稅率預提所得稅。(請省發改委、省稅務局確認)
13.對QFLP境外有限合伙人(LP)進行公證時,需要提供境外LP的身份證明公證文件嗎?具體包括哪些材料?
——對QFLP境外LP進行公證,須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注冊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應當依法提供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注冊登記或身份證明文件。
14.QFLP基金開立托管賬戶要在海南設有辦公場所嗎?
——以過往經驗看,中資銀行對于客戶開戶有一定要求,通常需要實地拍照,并要求提供租賃合同等材料證明,對金融企業開戶銀行要求更為嚴格。此外,銀行也會開展現場抽查,確保開戶企業滿足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質性經營等條件。
(四)在海南設立QDLP基金管理人、QDLP基金常見問題
1.在海南設立QDLP基金管理人的條件?
海南自貿港試點QDLP基金管理人設立條件 | ||
注冊資本 | ≥5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 |
貨幣出資 | ||
2年內繳足 | ||
管理人員 | 1名5年以上和2名3年以上境外投資管理經驗和專業資質 | |
近5年內無違規或經濟訴訟 |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及關聯實體 | 金融企業 | 經批準從事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 |
獲頒金融許可 | ||
基金管理人 | 具有良好投資業績 | |
管理基金規模≥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 ||
凈資產 | ≥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 |
資產質量良好 | ||
資產管理從業≥3年 | ||
最近1年未受重大處罰 | ||
沒有正在立案調查 | ||
存續類私募基金條件 | 境內存續經營的私募基金要求中基協已經登記注冊 | |
已完成私募基金備案≥1只 | ||
2.在海南設立QDLP基金的條件?
海南自貿港試點QDLP基金設立條件 | ||
認繳出資金額 | ≥3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 |
貨幣出資 | ||
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 | 投資單只試點基金金額≥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 |
法人單位 | 凈資產≥1000萬元人民幣 | |
個人 | 金融資產≥300 萬元,或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50 萬元 | |
可視為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 | 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 |
依法備案的資產管理產品 | ||
投資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 ||
3.QDLP基金管理人注冊資本繳納方面有什么要求?
——根據QDLP基金管理人要求2年內認繳100%。
4.除不設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外,海南QDLP管理辦法對比全國其他地區有什么特別優勢?
——一是“條件優”。海南QDLP暫行辦法要求試點基金管理人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或等值外幣,試點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中任一主體或上述任一主體的關聯實體最近1年內未受所在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門檻較低。二是“投向廣”。海南QDLP暫行辦法規定試點基金境外投資范圍包括:境外非上市企業的股權和債券、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債券、境外證券市場(包括境外證券市場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權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境外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投資范圍較廣。三是“無限制”。海南QDLP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在未超過海南省QDLP總額度的前提下,單家試點基金管理人的額度申請和單個項目的投資額度無限制,試點相關單位將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確定批復的試點額度。四是“更靈活”。海南QDLP暫行辦法明確規定,QDLP試點企業對外投資額度實行余額管理,且試點基金管理人可發起成立多只試點基金,可在其設立的各基金之間靈活調劑單只試點基金對外投資額度,各單只試點基金對外投資額度之和不得超過經試點相關單位批準的試點基金管理人對外投資額度。
5.設立QDLP基金是否需要推薦函?
——不需要推薦函。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海南金融局提起試點申請。
6.設立QDLP基金所需時長?
——若資料齊全, 2周-3周可完成注冊備案并獲得營業執照。(請省市場局核對辦理時長)
7.注冊地不在海南的基金管理人可否在海南設立QDLP基金?
——不可以。在海南發起QDLP基金,必須由經海南省認定的QDLP基金管理人發起。
8.在海南設立QDLP基金,有限合伙人(LP)可否是境外自然人或機構?
——不可以。但境外自然人或機構若作為出資人投資管理該QDLP基金的基金管理人(GP),則可以間接投資該QDLP基金。
9.在海南設立QDLP基金,資金出境是否需要去發改委和商務部備案?
——QDLP基金投資證券類標的不需要,投資股權類標的涉及盲池或直投項目的,需履行對外直接投資(ODI)有關程序,到商務部門、發改部門備案/審批。(請省金融局、省發改委、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核實)
10.發行QDLP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是內資企業嗎?
——不一定。發行QDLP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須具備經海南省認定的QDLP基金管理人資質,而海南QDLP暫行辦法規定,試點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是內資試點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是外商投資試點基金管理人。
(五)市縣財稅支持政策
1.海口市財稅支持政策(請海口市核對)
(1)投資專項獎勵
對經中基協備案,并在海口市注冊且開展投資業務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給予投資獎勵。獎勵以扣除政府出資的實際投資基金規模計算。其在海口市上一年度實際投資額超過2000萬的,按實際投資規模的1%給予獎勵;達到1億元的,按實際投資規模1.5%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2億元的,按實際投資規模2%的比例給予獎勵,每支基金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創投風投機構獎勵
對注冊在海口市的創投風投機構,投資海口市轄區內企業并形成實體產業的,按其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稅收政策
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財富管理機構,可采取“先分后稅”的方式,其經營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財富管理機構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其所投資股權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損失,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符合居民企業條件的財富管理機構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作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富管理機構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確有困難并符合減免條件的,報稅務部門批準后,可酌情給予減免。
2.三亞市財稅支持政策(請三亞市核對)
(1)稅收返還
對在三亞中央商務區注冊落地(含新設或遷入),并在中基協完成各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所發起的私募基金、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備案的創投類公司給予財政獎勵。
①企業所得稅返還
企業年納稅總額(含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合計)達到50萬元,繳交的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屬三亞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給予100%財政獎勵。任意—個自然年度內企業所繳稅款累計達到50萬以后,當月納稅,次月給予相應獎勵。
②個人所得稅返還
企業中高管及有限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繳交的個人所得稅(投資收益、利息、股息、紅利、股權轉讓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及工薪收入部分)三亞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按100%給予財政獎勵。
(2)項目獎勵
中央商務區的各類投資基金支持三亞市實體經濟發展,所投企業符合三亞市旅游、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且企業納稅地點在三亞的,按照其投資額度的1%給予一次性項目資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600萬元。對綠色產業基金、氣候基金在我市綠色產業的投資額按2%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600萬元。
經三亞市金融局認定,目前注冊在三亞中央商務區管理局的同類機構也能享受上述待遇,詳細內容參照《關于印發三亞市高標準高質量推進金融業發展扶持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三亞市高標準高質量推進金融業發展扶持獎勵暫行辦法基金企業及其中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合伙人獎勵實施細則》。
(一)私募基金有哪些市場主體參與?
基金運作鏈條包括的市場主體: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資標的、基金的投資者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基金內部運行涉及的主體:1.基金出資人、2.基金管理人、3.基金托管人
1.基金出資人
合伙制基金出資人一般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基金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在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框架下,基金管理人一般是普通合伙人,負責具體的投資運作,包括項目開發、管理及退出等。
有限合伙人Limted Partner(LP):有限合伙人不參與有限合伙企業的運作,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伙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財產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進行具體資金運作的基金當事人。基金托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并由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二)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何不同?
1.私募基金管理人特征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負責管理運營單只或多只私募基金的專業管理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設立私募基金的申請主體。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設立私募基金的前置條件。
2.私募基金特征
私募基金是為投資單個或多個資產標的而成立的市場主體。私募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設立、運營、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三)私募基金都有哪些類型?
1.按設立方式可分為3類
包括合伙制、公司制、契約制。
(1)契約型基金
是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2)公司型基金
是指投資者按照《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3)合伙型基金
是指投資者依據《合伙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2.按投資標的主要分為4類
包括證券投資類、創業投資類、股權投資類、其他投資類等。
(1)證券投資類
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2)創業投資類
主要向處于創業各階段的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投資。需具備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等一定條件,在國家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備案。
(3)股權投資類
除創業投資基金以外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
(4)其他投資類
投資除證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權以外的其他領域。
(以下文件名稱包含官方網站鏈接地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二)國務院行政法規
1.合伙企業法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9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
(三)國家部委有關政策
1.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2.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6〕34號)
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
4.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2020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0〕17號)
5.關于加強私募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
6.關于加強私募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
8.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9年第1號)
9.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委第39號令)
10.關于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發改財金〔2009〕1827號)
11.關于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
12.中國保監會關于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5〕89號)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14.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2018年第43號公告)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15.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
16.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18.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商務部(商務部2015年第2號令)
23.市場監管總局登記注冊局關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范圍登記工作的通知(登注函〔2021〕16號)
24.《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
2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61號)
2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4號)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
28.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
29. 中國證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
(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政策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基金業協會發〔2014〕1號)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
3.私募基金備案須知
6.私募基金命名指引
二、海南省有關政策
(一)省級政策
2.關于印發《海南省關于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時辦法》的通知
3.關于印發《海南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4.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認定標準(2020-2024年試行)》的通知
(二)海南各市縣政府有關政策
1.《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口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高標準高質量推進金融業發展扶持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3.《三亞市高標準高質量推進金融業發展扶持獎勵暫行辦法基金企業及其中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合伙人獎勵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