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海口高新技術企業提質增量,優化發展環境,海口市政府于近日印發《海口市關于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根據《措施》,市科技主管部門將列入預算專項資金,支持海口科技型企業梯度培育及省外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符合條件的企業最高可獲得350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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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科技型企業梯度培育 根據《措施》,對納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后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未被納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庫但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40萬元獎勵。對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已納入國家一套表聯網直報平臺統計的“四上”企業,追加10萬元獎勵。 對在海口再次(非連續)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在海口連續兩次通過認定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在海口連續三次及以上通過認定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對首次認定為“種子企業”“瞪羚企業”“領軍企業”并獲得省級“精英行動”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省級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分別不超過100萬元、200萬元、350萬元。 對獲得省級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省級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已納入國家一套表聯網直報平臺統計的“四上”企業不高于100萬元,其他企業不高于50萬元。 對獲得省級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按照省級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
鼓勵省外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 《措施》明確,省外整體遷入海口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完成遷入注冊手續之日起12個月,營收達10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此項獎勵應在企業完成遷入后3年內申報,只可申報一次。企業申報時需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 《措施》規定,首次通過認定或再次(非連續)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省外整體遷入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通過認定獎勵、遷入獎勵后的下一年度,可申請研發經費增量獎勵。海口本級其他支持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與本措施按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措施》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11月16日印發的《海口市關于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海府規〔2020〕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