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海口市促進航運業穩定發展辦法(2024年)》(下文簡稱《航運辦法》)。為了鞏固海口市航運業穩定發展的態勢,該辦法持續鼓勵和吸引航運企業在海口注冊、新增運力、新辟航線和發展集裝箱運輸業務,提升海口港區域性航運樞紐競爭力,促進經濟增長。
據介紹,《航運辦法》涉及五個板塊的獎勵補貼,包括新增運力獎勵補貼、運力保持獎勵補貼、新開航線獎勵補貼、穩定航線獎勵補貼、航運要素獎勵補貼等內容。
新辦法刪除原《航運辦法》第7條第5款中24個航次的表述內容,取消新開通的港澳臺航線航次數量限制;將原《航運辦法》第8條第3款中72個航次調整為36個航次,降低港澳臺穩定發班航線獎勵門檻,鼓勵新開通或穩定運營港澳臺集裝箱航線。
《航運辦法》鼓勵航運企業增加運力,航運企業在運力規模沒有減少的情況下,自2024年度起自有并經營的船舶落籍海口,可按以下獎勵補貼標準申請落籍補貼:船齡10年以內的每載重噸補貼80元,船齡11年以上的每載重噸補貼60元;鼓勵航運企業保持船舶總運力,對運力規模沒有減少,且年度完成貨運周轉量5億噸公里以上的企業,根據運力規模不同給予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的年補貼。
在促進航運業要素集聚方面,《航運辦法》政策有效期內:在海口注冊、實際到位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的船舶融資、海上保險、航運資金結算、航運運價衍生品開發、航交所等主營業務為航運業服務的航運金融服務企業,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金額在500萬元以內;
在海口注冊并取得經營許可,且主營業務為航運經紀、航運信息、航運咨詢、航運人才服務、航運仲裁、船員服務等的航運服務企業,按當年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累計獎勵總額在50萬元以內。
此外,《航運辦法》提到,要加大航運人才獎勵力度和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適當放寬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貸款額度和自有資金比例限制,支持航運企業建造或購置船舶。
《航運辦法》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為保持政策延續性,2024年度獎勵補貼按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