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扶持和促進本市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規范本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海南省經濟特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和《中共海口市委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口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設立,由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萬元專項資金,并納入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的部門預算,主要用于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提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服務水平、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等方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現行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省市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兼顧企業的成長性,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海口市財政局、海口市工商業聯合會共同管理。
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會同海口市財政局、海口市工商業聯合會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海口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劃撥,會同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海口市工商業聯合會上報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對象、適用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是指在海口市內辦理注冊等級的市場主體,包括以下類型:
(一)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二)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
(一)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重點支持中小企業通過擔保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鼓勵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二)促進中小企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加強與大企業協作配套,促進專業化、集聚化發展和擴大就業,提升管理水平等。
(三)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等建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獎勵和公共服務平臺獎勵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貸款貼息。對企業通過信用擔保機構向金融機構貸款投資的項目(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等)給予貸款貼息方式扶持。貸款貼息只對單筆擔保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項目進行貼息,貼息額度按照中小企業獲得實際貸款額的1%-1.5%計算,每個項目貼息額度不超過15萬元。
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獎勵。對于為我市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融資服務的擔保機構,按融資擔保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給予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獎勵。獎勵的標準按年度資金申報指南執行。
(四)公共服務平臺獎勵。對在海口市內辦理注冊登記、為我市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市場開拓等服務,且自2017年之后首次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運營機構,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同一個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本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十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市場主題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海口市內辦理注冊登記。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成立半年以上(含半年)且生產經營或業務開展情況良好。
(四)近1年沒有因財政、稅務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財政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五)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
(六)符合海口市生態、環保要求。
第十一條 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每年年初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中小型企業發展需求等,擬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明確當年資金的支持重點、支持方式、申報條件和程序等內容,報市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十二條 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在本市范圍內公開組織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并會同海口市財政局、海口市工商業聯合會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考察,組織專家依據年度資金申報指南要求對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
第十三條 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將評審確定獲得獎勵、扶持的項目在媒體或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和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會同海口市財政局、海口市工商業聯合會提出項目資金計劃,并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計劃下達后,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實施企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海口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資金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企業要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的性質和使用范圍使用資金,組織項目實施工作,并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方法由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