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編制的背景和意義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文件要求,在全省加快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和節能環保汽車,并通過清潔能源汽車推廣,有效減少海南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并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海南省政府于2019年3月5日印發實施《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成為全國首個提出所有細分領域車輛清潔能源化目標和路線圖的地區,并率先提出2030年“禁售燃油車”時間表的省份。根據《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2019-2030)》等有關文件精神,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依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制定《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作為未來幾年指導全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的重要依據和行動指南。
二、《暫行管理辦法》總體情況
《暫行管理辦法》編制工作認真貫徹國家和省級重大戰略,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了多層次多形式的調查研究,在各方面與國家相關政策進行了充分銜接。廣泛征求了省級相關部門、相關企業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在不斷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暫行管理辦法》。《暫行管理辦法》起草的指導思想:結合我省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實際,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配套政策、全面協調推進、健全標準規范、引導開放市場,逐步打造形成可操作性強、科學高效、監管有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管理體系,有效增加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投資和供給,積極培育電動汽車消費市場,促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電力消費,為全省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注入新動力。《暫行管理辦法》共分7個部分,包括:總體要求、規劃管理、建設原則和標準、建設審批和驗收、建設運營補貼、準入退出、保障措施。
三、各類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1、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樁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其建設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及報建手續。
2、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專用、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充換電站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無需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及相關報建手續;新增占地面積的項目,在當地市縣主管部門履行備案程序,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3、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需當地市縣主管部門履行備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還需辦理相關報建手續;對于無需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和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的,無需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4、集中式充換電站,指獨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規劃或在特定區域范圍內,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換電站及接入上級電源特定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在當地市縣主管部門履行備案程序,具體辦理流程按照《海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執行,并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上述不對外運營改為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需在當地市縣政府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四、充電基礎設施驗收要求
充電基礎設施竣工驗收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要求進行驗收。對于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還需由當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平臺組織質監、住建、電力等行業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通過驗收合格的充電基礎設施,必須接入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統一管理。
五、充電基礎設施規劃管理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主要包括省級規劃和市縣區域規劃。省級充電基礎設施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市縣充電基礎設施規劃由市縣政府負責編制。省級規劃指導市縣規劃,各市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要符合全省的統一規劃。
六、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建設充電設施有哪些補貼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給予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1、建設補貼,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以每個充電樁的額定功率為基數,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補貼上限2020年前不超過設備投資額的15%、2021-2025年不超過10%。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2、運營補貼,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階段按充電電量,給予運營度電補貼,暫定補貼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補貼標準0.2元每千瓦時,2021-2025年補貼標準0.1元每千瓦時;按照安裝額定功率為基數,每個充電樁(站)補貼上限為每千瓦不超過200元每年。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3、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換電站給予建設補貼。2020年底前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5%資金補貼,2021-2025年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0%資金補貼。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4、對省級平臺的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2020年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及APP應用等相關研發費用,一次性給予30%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
5、對省級平臺運營維護費用給予資金補貼。2020年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上限給予補貼,2021-2025年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上限給予補貼。補貼費用由省級財政承擔。
(二)建設充電設施有哪些土地政策支持1、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應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納入省和市縣國土空間規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要求,并將其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
3、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4、新建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省和市縣總體規劃的,應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保障。
(三)建設充電設施有哪些價格政策
1、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2、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四)新舊小區建設標準有哪些不同
1、各類新建建筑:居住類建筑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辦公類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5%建設;商業類建筑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庫(含P+R停車場)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0%建設;其他類公共建筑(如醫院、學校、文體設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15%建設;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需配建地面停車位并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條件。各類新建建筑停車場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對未按相關標準和規定比例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新建建筑項目,不予驗收通過。
2、既有住宅小區:根據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逐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其中,具備固定停車位及電源條件的小區,按照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建設私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無固定停車位、有電源條件的小區,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合作經營,建設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有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結合小區抄表到戶改造進度同步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無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合作經營,在小區內投放移動充電基礎設施。
3、既有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督促停車場的產權(經營)單位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體責任,按照不低于20%停車位的配建比例,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五)設備投資包含哪些內容?
充電基礎設施設備包括:充電電機、電纜、變電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