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支持引進培育科技人才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府辦規〔2024〕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支持引進培育科技人才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支持引進培育科技人才促進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論述以及關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實施“椰城優才計劃”,全方位引進、培育科技人才,為持續推進海口科技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科技人才支撐,現結合海口實際,提出以下措施。
第一條 本措施適用于在本市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納入高新技術產業類別,從事研發、生產、服務三類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及其科技人才。
第二條 扶持資金采取事后獎勵方式,每年對上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其科技人才給予獎勵。扶持資金列入市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的部門預算,主要用于支持引進培育科技人才。
第三條 支持企業建設院士創新平臺柔性引才。對企業設立院士工作站或院士團隊創新中心獲得審批通過的,分別給予企業100萬元或60萬元的一次性市級配套資助經費。
第四條 鼓勵科技企業提升管理人才素質。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選派人才參加工信部門舉辦的中小企業經營管理領軍人才培訓并獲得“中小企業經營管理領軍人才培訓”證書和結業證書的,給予企業每人次1萬元的一次性市級配套補貼。
第五條 支持科技特派員進企業開展科技創新。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選派科技特派員幫助企業開展技術創新項目,科技特派員擔任企業技術創新項目負責人的按5萬元/人的標準給予科技特派員一次性補貼獎勵。科技特派員擔任負責人的技術創新項目成功獲批省級以上立項資助的按項目資助額的3%給予科技特派員一次性績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支持企業設立研發平臺集聚科技人才。對企業設立基礎研究創新平臺、技術創新平臺、共性技術服務平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獲得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其新引進、培育海南自貿港高層次人才,按3000元/人給予企業一次性引育獎勵。
第七條 支持企業柔性引進外國專家。對企業以項目引才方式柔性引進的外國專家,專家資助費按照海南省外國專家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給予企業引才資助,最高資助標準不得超過每人每年5萬元,用于支付專家交通費、專家工薪、專家咨詢費(講課費)、專家補貼、專家生活費等。
第八條 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創新發展。對企業全職工作的人才新入選國家級高層次人才計劃的按照國家資助標準給予個人50%的一次性配套獎勵補貼和科研經費支持。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獎勵。
第九條 支持企業培育科技人才團隊。對新入選國家級人才團隊、“海南省優秀人才團隊”“海南省人才團隊”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資金管理。符合條件的企業和人才,根據本措施自行申報。同一企業符合本措施和本市其他相關規定同一事項扶持獎勵政策的,企業可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原則擇一申請。
市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組織申報、材料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市財政局負責配合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市審計局負責依法對本措施執行情況以及財政資金安排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申報企業須對資金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出現下列情形的,將取消其申報和享受政策資格,已撥付的資金予以追回:
(一)扶持資金申報當年的上一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因違規被處罰而停產整頓等情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等情況;
(二)兌現資金時被列入嚴重失信黑名單、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強制性清潔生產未通過審核等情況;
(三)申報資料存在偽造。申報企業違反規定騙取、使用財政資金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由市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對本措施進行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資金申報、審核流程與績效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十二條 本措施自2024年12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市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

